|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标准 | 是否存在涉企收费不公开、乱收费等现象,请说明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潭财综[2020]2号 | 按性质、地级分类收取。 | 无 |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 | 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 | 无 |
| 3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 | 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 | 无 |
| 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园林绿化费赔偿费收费标准为:(直接费+间接费)×150%,补偿费收费标准为:7900元每平方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园林绿化费标准降为零。 | 无 |
| 5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项目市、州收费标准为:3元每日每平方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市、州1.5元/日.平方米。 | 无 |
| 6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湘潭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 896(元/㎡) | 无 |
| 7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8 | 初次申领第二代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公民)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9 | 初次申领第二代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且已申领并持有第一代身份证)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10 | 初次申领第二代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未申领过或丢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1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遗失补领)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12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损坏换领、到期换领) |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是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第一条:全省公安系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主项变更换领20元/证;遗失、损坏补领40元/证 | 无 |
| 13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分局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7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全额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 全额收取 | 无 |
| 14 |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分局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7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全额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 全额收取 | 无 |
| 15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及续期许可 |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分局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7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全额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 全额收取 | 无 |
| 16 |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分局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7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全额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 全额收取 | 无 |
| 17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分局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7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全额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 全额收取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