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和谐园区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规范相关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丧葬补助金是指对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区级统筹,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工作由湘潭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主管,并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在享受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前已停止享受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三)火化证明或提供医院或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承诺书(附件4);
(五)提供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2),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三)复审。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区社保中心。
(四)公示。区社保中心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拟补助名单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发放。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区社保中心根据申领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六)存档。村(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区社保中心将个人申领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员和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村(社区)服务中心每月要对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丧葬补助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湘潭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