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8-45003
潭高发〔2018〕5号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室,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湘潭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湘潭高新区2018年第11次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24日
湘潭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加快建设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湘潭市制造强市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湘潭市智能化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潭政发〔2017〕6号)《湘潭市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认定管理办法》(潭经信发〔2017〕42号)《湘潭高新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创建实施方案》(潭高办发〔2017〕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湘潭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上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都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入高新区金库都在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且2年内智能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
(三)企业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1种以上(包含1种)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四)企业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研发周期缩短(3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下降(20%以上)。
(五)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区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申报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湘潭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上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都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入高新区金库都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且申报车间2年内智能化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了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
(三)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1种以上(包含1种)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该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在本区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四)车间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生产周期缩短(3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下降(20%以上)。
第五条 申报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制造单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湘潭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上一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入高新区金库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且申报制造单元1年内智能化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了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
(三)制造单元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1种以上(包含1种)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该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在本区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四)制造单元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生产周期缩短(3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下降(2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受理要求
(一)申报坚持“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企业按申报类别要求提供资料: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申报书、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制造单元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二)原则上同一年度每家企业只能申报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和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制造单元项目其中的1个,已获国家、省、市、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示范制造单元认定的项目不再进行同类型重复申报。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资料,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二)初审:区产业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会审:区产业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创业中心(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
(四)审定:初审结果研究审定后在高新区电子政务网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获奖单位有异议,且核实属实的,取消获奖资格;公示期满,对于获奖单位没有异议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以管委会文件制发奖励通知。
第八条 一票否决及取消奖励
(一)企业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违反劳动法发生欠薪、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实行获奖资格一票否决。
(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取得的称号,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每年认定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择优确定。
第十条 对每年新认定的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上报国家、省、市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原则上从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和示范制造单元中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