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高发〔2025〕3号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智造谷攀登者计划”若干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室,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分局:
《湘潭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智造谷攀登者计划”若干支持措施(试行)》经区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5月29日
湘潭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
“智造谷攀登者计划”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工作部署及《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湘潭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任务清单》(潭政办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鼓励大学生争当“智造谷攀登者”,为推动湘潭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和持久动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智造谷攀登者计划”鼓励扶持对象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落户在湘潭高新区范围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国内外大学生创办及师生共同创办项目。大学生指国内外大专、本科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拥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创业者,以及技师学院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创业者。
(二)大学生创业平台载体。湘潭高新区范围内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孵化平台及工业地产中设置大学生创业专区的创新创业平台载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践服务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等。
第二条 场地支持。对符合条件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及企业,根据实际投资、设备需求、创业人数等,可享受不超过1000㎡的场地免租,最高给予3年免租期。
第三条 创业公寓补贴。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及人员情况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公寓租赁价格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期最高3年。
第四条 财务法务服务支持。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3年免费的财务代理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基金赋能。积极向省市投资基金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争取适时设立“智造谷攀登者”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一批有潜力在高新区落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初始资金支持,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性企业。
第六条 落实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支持帮助初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大学生,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申领市级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帮助大学生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领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支持帮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申领创业贴息贷款。按规定及时落实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免申即享。
第七条 园区平台载体设置大学生创业专区支持。鼓励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及工业地产中设置大学生创业专区。经评审后,给予相应平台载体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优质项目在湘潭高新区自有孵化区域内落地的,同等享受区级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协助大学生创业专区内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市级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深化校地合作,结合高新区产业链布局,鼓励园区企业、平台载体与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构建“企业主导、项目嵌入、双向赋能”的产教融合新模式。对大学生创业者携带优秀项目进行实训学习的,鼓励基地和企业优先投资或技术入股,并同等享受区级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智造谷攀登者”优质项目和创业典型支持。推荐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国省市级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评选,按项目在国省市级评选中获得的奖励资金标准,再配套50%的创业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5万元/个。区级举办“智造谷攀登者”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评选,按市级标准2-5万元/个给予创业补助。凡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含《夺金2025》省创业电视栏目展播项目),来高新区创业落地三年内给予5-20万元创业补贴。
第十条 “智造谷攀登者”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30场。由湘潭高新区牵头组织实施的活动按方案执行,其他平台和企业牵头组织的活动给予50%补贴,每场活动按级补贴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0.1万元。
第十一条 全方位创业服务支持。搭建全方位创业服务体系,湘潭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专窗,做好协调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提高服务效率。组建“智造谷攀登者”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信息咨询、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推动优秀创业项目尽早成长落地。提供有效的市场资源和技术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市场契合度与成功率。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相关政策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涉及税收等国家政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措施由湘潭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