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关于湘潭市岳塘区万达华府D区小区楼下饮食业油烟扰民的投诉
来信时间 2024-05-07 15:37:01
来信人 刘*
咨询内容

自万达华府D区楼下餐饮业开业以来,数十家餐饮企业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下,将油烟通过直排的方式向小区内排放,导致整个小区烟雾缭绕,晚上也是半夜12点还在营业,将桌椅摆在外面,发出大量噪音。据了解,油烟排放已经造成楼上居住的居民身体不适,并伴有咽喉肿痛、头晕等身体不适症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作为市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五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音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主要投诉建议如下:1.请相关法定职权部门或其委托的监测机构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对该小区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及小区内的油烟浓度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2.请相关法定职权部门调查核实油烟直排、夜晚噪音扰民情况,并立即责令违法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开展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3.责令更改楼下餐饮店油烟排放方式(如:改成地排)或安装油烟净化的设备;4.请相关法定职权部门对楼上居民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化解居民情绪,减少居民矛盾。5.投诉人仍然保留进一步上访的权利,请相关处理部门电话回复投诉人的投诉建议。若出现行政机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情况,投诉人将进一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答复部门 湘潭高新区
回复时间 2024-05-08 10:58:01
满意度 无反馈
答复内容

针对市民反映的:“万达华府楼下餐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噪音扰民”的问题,经高新区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因园区社会事务剥离,市民反映的“油烟、噪音扰民”问题,不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请市民向岳塘区城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已电话联系市民,告知相关情况。